银行函证回函业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要求,现将我行境内分支行银行函证回函业务公示如下:
业务受理
-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行境内分支行函证业务集中至境内分行处理。境内分行函证业务(包括邮寄和跟函)受理网点联系信息及业务受理范围详见附表。
- 我行对银行询证函的受理方式有邮寄和跟函两种,数字函证暂未开办。
办理要求
- 受单位客户(下称被函证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函证回函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使用《操作指引》中适合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包括《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以我行可受理方式送达。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函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单独确定该类业务需询证项目并寄发同业往来询证函。银行询证函内容填写应符合《操作指引》和行业规范,明确无歧义。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即询证函的抬头)应按函证范围清晰填写银行机构名称,如“创兴银行有限公司XX支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XX分行”等;通过邮寄方式的询证函应准确填写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函证内容可手工填写或打印填写;同一份询证函填写方式应统一格式,且函证基准日应为同一天,如有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开不同询证函填写;无需函证的项目应用斜线(“/”)划掉,需函证的项目应有填写内容或写“无”字样,不留空白,对于询证函的第14项“其他”,如存在需要核实的事项,应写明具体项目,不能仅填写“无”,如不存在需要核实的事项应用斜线(“/”)划掉。银行询证函内有涂改、留白不填、第14项仅填写“无”的,我行有权不予受理;我行将按照需要函证的项目进行核对并回复。
- 银行询证函须加盖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被函证单位在我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被函证单位与我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包括具体签章组合),上述加盖的签章应印面清晰可辨,避免模糊无法辨认验证。我行暂不受理电子签章。函证同一单位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签章不同的,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可仅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多页的银行询证函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使用预留银行签章;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签章不符、不规范、多页未加盖骑缝章、未在签章处填写日期或函证范围非受理机构业务范畴的,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 因被函证单位已销户无法加盖预留签章或未预留签章等无法核验被函证单位预留签章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或配合我行提供具体情况说明。
- 如因银行询证函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存疑、或未成功缴费等事项,我行将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原则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内容会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的事项,以保证函证工作的效率。按照《操作指引》规定,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3个工作日内通知确有困难的,在年审高峰期我行可适当延长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联系渠道畅通,配备具有经验的人员,对询证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写函证具体执行人的办公信息,以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我行的通知并及时应对。在双方已沟通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基于协商结果适当延长回函时限,原则上按照银行函证回函时限办理。
服务收费
- 银行询证函回函服务收费标准详见《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境内分支行服务收费表》。请被函证单位在函证业务开展期间,在支付回函服务费用的账户(下称支付费用账户)预留足够的余额,上述支付费用账户不得为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因银行函证服务收费产生的其他事项,我行将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我行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被函证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函证单位不同意支付费用或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超过14个工作日未及时补缴费用的(在此期间我行将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沟通被函证单位缴费事项),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回函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我行将由境内各一级分行回函用章(包括业务章或资信证明业务专用章)及按回函方式寄送或现场交付回函。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等时效性强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非集中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程序(跟函)。对于符合我行受理要求进行的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我行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其中介绍信须注明跟函人员身份信息和授权办理的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并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 我行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回函。按照《操作指引》规定,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回函确有困难的情形,我行可适当延长纸质函证回函时限至不超过14个工作日。遇到回函确有困难的情形我行将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回函内容、回函用章存疑或需进一步确认的,可致电我行境内各一级分行的函证业务联系电话咨询。
退函处理
- 符合退函条件的询证函,我行原则上将采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写明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具体原因,并退回函件。
附表:
境内分行函证业务受理网点联系信息
受理网点名称 | 函证业务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 函证业务联系电话 | 业务受理范围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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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1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广州分行营业柜台 |
020-22137988-8826 020-22137988-8923 |
广州分行及辖内支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A座10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北京分行营业柜台 |
010-63145129 010-63145105 |
北京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22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深圳分行营业柜台 |
0755-33527684 0755-33529125 |
深圳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越秀大厦28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 |
021-60853065 | 上海分行及辖内支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南18号太安堂大厦6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汕头分行营业柜台 |
0754-88903224 | 汕头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